一、办理条件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的收养弃婴(弃童)入户;
2)已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申报入户;
3)对超过3个月无法查询身份信息且需要在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讨乞人员;
4) 其他无户口人员,对于根据《收养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正的事实抚养人员 。
二、流程说明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 , 提交申请材料 。
2、受理 。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 , 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
3、审查 。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 , 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
4、领取结果 。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三、材料清单
(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弃童)入户的申请材料
1、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福利院的集体户口簿
3、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4、福利院的书面申请书
5、 《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弃童)审批表》.
6、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福利院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8、登报寻找生父母资料
9、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出具的采集指纹、相片、DNA血样录入打拐库比对的证明
(二)申请公民收养小孩入户的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入户申请 书》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
4、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5、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或显示已死亡注销户口的原始户口簿;未婚的自行书写婚姻状况声明书( 公安机关提供声明书样式)
6、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挂靠他人家庭户的(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还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权属人《居民身份证》
2、房屋权属人《居民户口簿》
3、房屋权属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
(三)无法查找身份证信息的滞留流浪讨乞无户口人员申报入户的申请材料
1、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社会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3、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
4、流浪人员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及回执
5、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采集指纹、相片、DNA血样录入全国人口信息库和失踪人员信息库的比对情况记录
(四)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正的事实抚养的无户口人员申报入户的申请材料
1、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书面申请书
3、抚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民政部门或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出具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正办理条件意见
5、被抚养人两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及回执
6、村(居)委会关于抚养和被抚养人的居住证明
7、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出具的采集指纹、相片、DNA血 样录入打拐库比对的证明
8、公安派出所入户调查3名(包括邻居、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工作单位的负责同志、亲属或其他了解情况的知情人)以上证人证言
【江门收养及无户口人员登记入户指南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1、详细说明抚养人居住生活及户口情况;2、被抚养人的来历及相关情况;3、采集指纹、相片DNA血样比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