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经济发展局)、教体文旅局(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财政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的精神,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的积极性,促进公办幼儿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 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制定了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方案,具体如下:
一、收费调整主体
中山市公办幼儿园 。
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
对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 示范性幼儿园(原省一级)收费统一调整为1150元/月·生,市一级幼儿园收费统一调整为900元/月·生 , 其他幼儿园(原规范化、未定级)收费统一调整为750元/月·生 。各镇街可结合实际情况 , 在不超过上述最高限价的前提下自行制定保教费收费标准 。
三、收费其他规定
【中山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原文】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市保教费每学期收取一次,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 。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超过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 , 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不超过30天的 , 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超过50天的 , 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 , 造成幼儿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四、执行时间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