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下列手续携犬到养犬人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年检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或年检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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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犬只初审登记费和年度检验费全部实行免费注册登记 。
对逾期未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手续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根据《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对犬只予以暂扣,交送廊坊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 , 期间饲养人自行支付留养费用 , 补办登记手续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7日内饲养人未补办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犬只进行处理 。
在市区建成区内违规饲养禁养犬、公安机关将对犬只进行收容 。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成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时应当携犬及相关证明办理 。
养犬人居住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 , 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的缴费发票,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犬死亡或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交回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