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中小学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规范我区中小学入学管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本着“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本地户籍及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在安次区中小学申请入学 。
一、外来人员及随迁子女具有安次区辖区户籍,在外地上学或达到入学条件,要求回安次区中小学入学的,须具备且提供户口本 , 监护人一方的身份证;房本(无房本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入住小区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 。
属安次区集体户口,有房产的以房产住址为划片入学依据 , 无房产的,须提供廊坊市房产局开具的无房证明 。
二、外来人员及随迁子女不具有安次区辖区户籍,监护人已在安次区购房,要求在安次区中小学入学的 , 须具备且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廊坊市辖区各区市县户籍的不需提供) , 监护人一方的身份证;房本(无房本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入住小区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 。
三、外来人员及随迁子女不具有安次区辖区户籍,监护人在安次区务工 , 且在安次区辖区真实租房居住,其随迁子女要求在安次区中小学入学的 。
监护人须具备且提供户口本、监护人一方的身份证 , 就业证,与参保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廊坊市辖区户籍的还须提供居住证,具有廊坊市辖区各区市县户籍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由安次区人社局出具的连续两年的安次区“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银行缴费单据 。
注:2020年入学的 , 须提供2018、2019两年的年度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银行缴费单据 。
四、外来人员及随迁子女不具有安次区辖区户籍,监护人在安次区经商,且在安次区辖区真实租房居住,其随迁子女要求在安次区中小学入学的 。
监护人须具备且提供户口本、监护人的一方身份证、不具有廊坊市辖区户籍的还须提供居住证,廊坊市辖区各区市县户籍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营业执照、安次区国税局盖章的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由安次区人社局出具的连续两年的安次区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银行缴费单据(社会保险证明条件 , 与第三条规定一致) 。
五、监护人及子女具有安次区辖区户籍,在安次区中小学入学,以户籍作为划片入学依据的,须具备且提供户口本、监护人一方的身份证 。
如以新购房住址作为划片入学依据的,还须提供房本(无房本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 , 购房发票,入住小区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 。监护人具有安次区辖区乡镇户籍 , 在安次城区务工、经商,子女随其生活,要求在城区中小学入学的,证件提供按照《细则》第三、四条规定执行 。
六、在安次区辖区内工作居住的现役军人子女,监护人须提供军人证件,单位证明和居住证明 。
七、监护人子女在外地就读的,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在安次区中小学入学,在提交相关证件的同时,还要提供就读学校的标识码和全国电子学籍号 。
八、上述各条规定涉及提交的所有证件,监护人在提交原始证件的同时 , 还要提交一份复印件,以备存档核实 。在核实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虚假、伪造变造等情况的,一律取消验证,如涉嫌违法犯罪,依法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
九、安次区中小学服务区片划定,依据入学新生数据分布,由安次区教育局每年进行合理的动态调整 。
十、本《细则》由廊坊市安次区教育局负责最终解释 。
本《细则》自2017年3月2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一并废止 。
关于《细则》中几个概念解释说明
一、监护人是指婚生子女的父母、合法的继父母或其他合法的具有监护资格且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的其他自然人、单位 。其中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监护人 。父母离婚的,依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监护人 。父母死亡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的文件 。
二、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分为两种,一是非安次区户籍,随监护人在安次区购房、务工、经商生活的子女;二是属于安次区户籍,随监护人在外地上学且要求回安次原籍就读的子女 。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一年12张,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每年4张,由国税局出具 。
关于《细则》制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廊坊市安次区中小学入学实施细则最新 廊坊市安次区中小学入学实施细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
二、河北省政府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章证件管理,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 可申领居住证 。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及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 缴纳社会保险费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