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正常标准缴纳 。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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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