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
二、申请材料
1、《失业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的 , 应提供在统筹区外参保情况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到市社保局一楼业务大厅6号窗口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并填写 , 持申领所需材料到市社保局一楼业务大厅6号窗口进行申请;
2、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 。每月1至20日为受理时间;
3、七个工作日审批完毕,相关待遇于审批完毕的当月划入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账户;
4、审批完成后,申请人到市社保局一楼业务大厅6号窗口领取待遇核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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