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新落户企业 , 以及原有已落户企业增资扩产,从事《梅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发展重点方向的制造业项目 。项目应达到落户所在地(园区)投资相关要求,购地或购买厂房项目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年经济社会贡献50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项目应达到年经济社会贡献500万元以上 。
一、项目落地进度奖励
以项目落户所在地(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基准,给予项目最高不超过“实际购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强度×5%”的落地进度奖 。在项目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动工建设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40%”的奖励;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主要建筑物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的奖励;竣工后三个月内投产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的奖励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蕉华园区招商部)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厂房(含办公楼)投资奖励按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办公设施)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机器设备投资奖励按实际投入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科工商务局、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蕉华园区招商部)
三、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创新奖励
对于整体搬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迁移手续完成的文件后 , 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企业新建成的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经省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 。对新建成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众创空间 , 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另外,对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领域科技发展,或具备较大科技潜力 , 能够推动实现产业化,引领蕉岭产业尤其是大健康产业发展的科研机构和相关平台,可在本文政策基础上,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县科工商务局、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蕉华园区招商部)
四、发明专利及生产许可奖励
?。ㄒ唬┰谙钅客恫蹦昶?年内 , 以项目在蕉岭独立法人企业为主体申请获得发明专利奖、生产许可的,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发明专利获奖,每项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奖励;获得生产许可并在蕉岭实现产业化的,每项按国家级发证20万元、省级发证10万元、市级发证3万元给予奖励 。
?。ǘ┒曰竦霉抑恫ň质谟柚泄ɡ判憬币陨系钠笠? ,给予5万元专项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优秀奖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专项奖励;对获得授权的PCT专利奖励1万元/件、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600元/件、授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件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蕉华园区招商部)
五、贷款贴息支持
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3年内 , 给予纳入统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总额20%额度的贴息支持(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 如企业享受利率下浮则以下浮后利率计算),每家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县金融局、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县统计局、蕉华园区招商部)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对由发改、科工商务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且满足集约用地要求(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出让土地达到通路、通水、通电等“三通” 。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蕉华园区招商部)
七、租赁厂房优惠
对租赁政府厂房的项目,按“三免两减”(第1-3年租金全免,第4-5年适当比例减免租金)提供租金优惠 。对需购买政府厂房的,可采取“首期+分期付款”方式,最多分期五年结算 。(责任单位:蕉华园区招商部、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
八、物流费用支持
在项目投产当年起3年内,按当年实际发生物流费用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物流费用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蕉华园区招商部)
九、企业上市奖励
对拟在国内主板上市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500万元资助;对拟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证券交易所审理回执的企业 , 给予300万元资助;对拟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并取得审理回执,且企业主体、税收均在蕉岭县内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金融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蕉华园区招商部)
十、人才扶持奖励
在政策实施期内,县招商引资人才参照《关于加快蕉岭县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蕉委发〔2019〕2号)和《关于支持县域实体经济引育人才的若干措施》(蕉办字〔2022〕27号)相关措施给予扶持奖励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工商务局、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蕉华园区招商部)
十一、子女就读支持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 。在蕉岭县辖区内投资的企业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子女 , 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由县教育局安排学校就读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科工商务局、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蕉华园区招商部)
十二、项目引荐奖励
为促进先进制造业项目落户蕉岭,对提供信息、推动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社会组织机构给予项目引荐奖励:项目落地后一次性奖励信息费2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补额度不设上限 。(同一项目只认1个引荐机构,若项目出现2个或以上引荐机构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 。(责任单位: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县科工商务局、县统计局、蕉华园区招商部)
十三、公职人员激励措施
注重在招商引资工作岗位上培养锻炼干部,将招商引资成效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引进高质量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 , 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提拔任用 。
十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 , 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五、企业需在蕉岭县内注册、纳税 。若企业违反投资协议,政府有权撤销扶持措施并追回奖补资金 。
十六、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省、市和县原有文件规定的奖补程序按上级和县原文件规定执行,其余由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享受奖补的企业和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牵头组织财政、税务、统计、科工商务、发改、蕉华园区招商部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对申报材料和实地进行审核认定 。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如国家、省、市及县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本县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
原《关于印发蕉岭县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二次修订版)的通知》(蕉府〔2022〕20号)同时废止 。
本办法由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