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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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员;
2.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因失地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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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临桂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 填写《就业困难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残疾证明(残疾人员提供)、《低保证》(低保人员提供)、征地证明(失地人员提供)等有关材料,由临桂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并完成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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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临桂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 , 作出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确认,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退出认定原因:
1.开办私营企业或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3.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户口迁出,移居境外的;
【桂林临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及认定程序】5.经查实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