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 , 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 , 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对于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新政对证书的工种有要求吗?
文件:《通知》第五条:“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
解读:《通知》对职业技能等级提出要符合苏州最新发布的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 以此进一步增强苏州人才引进的契合度 。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目录是 《2019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苏人保职〔2019〕17号) 。
我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都有,年龄52周岁 , 按照新政策能落户吗?
文件:《通知》第一条:“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以上人员中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
解读:该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已超过《通知》第一条规定的50周岁年限,如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 , 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
本次调整人才落户政策,涉及到应届毕业生落户吗?
【苏州人才落户新政热点问答 苏州人才落户新政策】文件:《通知》第八条:“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
解读:应届毕业生落户不在本次人才落户政策调整范围内 , 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3号)第五条规定和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如符合《通知》相关条件的,也可以按《通知》的规定申请人才落户 。
我是全日制双专科毕业,尚未在苏州就业 , 可以作为本科生直接落户吗?
文件:《通知》第一条:“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
解读: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第二专科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教成字〔1993〕17号);原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取得跨学科门类两个专科毕业证书人员享受本科毕业生部分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办〔1999〕8号)精神,凡取得跨学科门类的两个专科毕业证书人员,可享受本科毕业生部分待遇,但学历层次仍为专科 。因此双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报人才落户 。
我是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有学历、学位证书,年龄28周岁,工作单位在姑苏区,名下有一套吴中区的商品房,我能个人申请落户吗?
文件:《通知》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第四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
解读: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在苏就业人员 , 如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 , 可按《通知》第一条由个人申请办理落户 。合法稳定住所在吴中区的,可由本人到吴中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
新政策中“合法稳定住所”的定义是什么?
解读:本次调整的人才落户相关政策是对《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3号)部分条款的调整和优化 。
对于合法稳定住所仍按2016年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 和第十五条:“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的规定执行 。
本人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落户条件,想落户苏州,配偶可以随迁吗?
文件:《通知》第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
解读:申请人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 在申请办理人才落户手续时 , 配偶可以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