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 。
二、政策享受对象
1. 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 。对已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
2. 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
3.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
三、减免条件及标准
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
四、实施期限
2020年2月至6月 。
五、工作流程
1. 核定参保企业划型;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户核定的各险种减免后的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
3. 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
六、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咨询服务热线12333
?。?)稳岗返还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人社发〔2019〕41号);《关于建立张家港市稳岗返还联合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张人社发〔2019〕42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20〕8号)注:2020年先行兑付稳岗返还操作遵照《关于加快兑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保就〔2020〕2号)执行
二、政策享受对象
无需企业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通过大数据比对,确定拟发放企业名单 。
三、 返还条件及标准
对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且2019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并通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审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的 , 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企业稳岗返还 。其中,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暂按我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84%执行 。裁员率计算办法等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
四、实施期限
3月底前完成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兑现拨付工作 。
五、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科 55390731
?。?)受疫情影响企业放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一、政策依据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做好2020年度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苏人保监〔2020〕4号)
二、申请对象
在本地行政区域内 ,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本年度内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三、实施期限
本次受疫情影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 经批准后允许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有效期自审批通过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
四、办理时限和注意事项
企业提交材料规范齐全的,办理时限从原法定审批时限20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时可按告知承诺要求办理 , 企业在申请审批前要充分知晓审批机关告知内容,确保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并对承诺内容及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五、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55390699 。
?。?)开展“防疫“项目制培训
一、政策依据
《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服务发展三项机制的通知》张政发〔2020〕13号
二、申请对象
1.经认定的全市“三必须一重要”企业(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
【张家港留港过年补贴 张家港复工复业补贴政策汇总】3.省、市级诚信、骨干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4.我市认定的重点企业 。
三、实施期限
培训期限为企业受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为即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经各镇(区)确认 , 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培训期限 。
四、补贴标准
经培训合格的企业参保职工每人300元 。
五、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56323001
或询各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杨舍镇58920152,塘桥镇58920152,金港镇58359167,锦丰镇58950556,凤凰镇58453896,乐余镇58661137,南丰镇58620388,大新镇58760317 , 农业示范园区58640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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