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享受起止时间
参保人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
参保人停止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
?赔付范围
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支付范围执行 。一个自然年度内(按出院日期核定),参保人发生的纳入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根据就医方式的不同,按下表的比例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纳入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上述“纳入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
(1)参保人住院(含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含超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以上部分;职工身份参保人连续按月缴费未满3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不纳入;
(2)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慢性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超年度限额标准以上部分) 。
?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累计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即大病核报金额),根据参保人身份标识不同,按以下支付比例计算出大病保险资金支付金额:
【佛山大病医保待遇】
备注:此支付比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日期前出院或门诊特定/门诊慢性病种就医的费用按原大病保险政策支付 。
?费用结算
属于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的,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并结算 。
?申请方式
参保人无需另外办理待遇申请手续 。
现时佛山市已实现在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算 。
如有出现零星报销情况的,参保人只需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零星报销手续流程提交申请材料,社保部门将按照参保人的情况进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