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
(三)累计 3 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 1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 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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