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根据湖南省实际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 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仅对《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际操作层面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对无需细化的条款不予重复,未涉及内容均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
第三条 全省各级残疾评定医院(或专业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共同指定(附件2) 。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应具备有关规定条件 。
县级行政区原则上应以本地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作为残疾评定机构 。特殊情形,经县级残联同意,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外的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
各级各地获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应当将残疾评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人民群众的应尽职责,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按照残疾类别和评定难易程序,制定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残疾评定收费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免评定费,为残疾人证申请人提供便民、专业、客观的残疾评定服务 。
【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残疾评定档案,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评定资料,经得起各种检验和检查 。
对服务态度差、乱收费、不按国家标准评定残疾等违规违纪行为 , 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 ,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条 省残联和省卫生计生委共同成立湖南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附件3) , 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对市县评定结论准确性进行抽查评估,以及对市县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的残疾评定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相关条件提出申请,县级残联和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
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
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
听力障碍者,0-1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2-3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4岁以上人群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
第六条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的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下列三项中任意一项:
(一)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
(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
第七条 依规实行评残公示制度 。
在评定环节,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按标准格式(附件4)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当中止办证程序 , 及时调查处理 。经查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办证程序 。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
将此两项权利下放的县(市、区),应当逐级向省残联报备,并加强对乡镇(街道)残联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 。
除《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额外申请材料,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第九条 鼓励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便民办证服务 。
对家庭贫困且行动不便的申请人,经乡镇(街道)残联向县级残联书面申请,县级残联与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 , 为其提供便民服务 。
第十条 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监督管理 。
市县两级应当在政府残工委的主导下,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纪委、财政、残联及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解决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重大问题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地残疾人证的核发、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残联应设立和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与电子邮箱,对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处理和回复举报人 。
第十一条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医生及办证员培训费、证件购置费 , 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硬件设备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
上门评残和办证服务必要工作经费应由县级残联核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预算解决 。
因实名举报或残联要求的残疾评定复核费用,由各级残联商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解决 。
第十二条 残疾人证由省残联按照规定统一采购,采购费由省财政安排 。县级残联按需免费申领,并做好残疾人证的进、出库登记和管理工作 。
核发残疾人证所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附件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附件6),由县级残联按照固定格式印制 , 表格内容不得随意添减或更改 。
第十三条 各市(州)残联、卫生计生委、财政等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