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高新区减轻技术工人购房负担实施方案》

《宁乡高新区减轻技术工人购房负担实施方案》

宁乡高新区根据《长沙市“营商环境优化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营商环境优化年”实施实体经济降成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出台了技术工人购房减负政策,以下是政策原文 。
《宁乡高新区减轻技术工人购房负担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营商环境优化年”实施方案》(长办[2019]号)和《长沙市“营商环境优化年”实施实体经济降成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宁乡高新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
第二条 本方案中的技术工人是指在宁乡高新区工业企业生产一线连续从事技术工作满6个月(以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为准) , 并取得人社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工及以上技术工人 。
第三条 本方案中的企业是指在宁乡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在文件执行过程中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等方面无被行政处罚的工业企业 。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工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申报期间)在宁乡高新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购房总贷款前三年利息的20%予以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
第三章 申报事项
第五条 申报资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宁乡高新区技术工人购房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1)
2.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宁乡高新区减轻技术工人购房负担实施方案》】3.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 个人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
6. 购房贷款合同复印件
7. 12个月内的贷款利息清单原件
以上资料要求所在企业盖章 。

第六条 申报流程 。园区每年5月或11月集中接受申报和办理 。具体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 。申报人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第五条中所有申报资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填报《企业技术工人购房补贴人员名册》 , 每年5月5日前或11月5日前向园区人社分局统一申报 。
(二)资格预审 。人社分局接到企业补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达不到申报条件、资料不真实或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通过 。
(三)复审 。人社分局组织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安委办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复审 。
(四)审定公示 。人社分局根据复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按程序报批 。审定通过后 , 将拟补贴名单在高新区网站上面向社会公示5天 。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注意隐蔽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技术等级及证书编号、工作单位、补贴金额等 。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实名举报 。公示期满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

(五)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后不存在异议的,由宁乡高新区财政分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
第七条 已享受宁乡高新区拆迁户限价商品房购房优惠的技术工人,不得再申请享受本办法购房贷款利息补贴 。
第八条 本方案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国家职业资格网站查询为主,查询不到的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申报人在宁乡高新区企业工作期间受到党政纪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取消其购房贷款利息补贴资格 。
第十条 申报人在申报期间内离职,需在离职前一个月向宁乡高新区报备,区人社部门在收到报备信息后并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停止补贴的发放 。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 依法追缴补贴资金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有效期3年 。有效期满后未兑付的补贴资金可延续执行,直至拨付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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