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印花税常见问答

泰安印花税常见问答

印花税这些问题 , 您都清楚了吗?(一)
1.对公司的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有什么普惠性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 ,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2.印花税条例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征收范围包括哪些,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3.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规定 , 商品购销活动中 ,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 , 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

4.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享受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是否可以叠加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 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5.我公司网上销售货物,签订的电子合同需要征收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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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这些问题,您都清楚了吗?(二)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一个问题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 , 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 , 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

2.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是否应贴印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三个问题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 , 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
3.我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 , 转让收入目前无法确定,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四个问题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 。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 , 补贴印花 。
4.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未履行 , 已经缴纳的印花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个问题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
5.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应补贴印花?
【泰安印花税常见问答】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九个问题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 , 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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