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哪些情况不应认定为工伤? 吉安市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