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不得擅自设置隔离桩、隔离栏、地锁等隔离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开展经营性活动 。)【泸州违停举报 泸州停车违规如何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 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