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甘肃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二 )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不得用于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
第十四条??改革前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仍归参保人员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随医疗保险关系划转;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拨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
第四章 ?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将门诊医疗服务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并向医保信息平台实时上传门诊医疗费用明细 。???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在省医保局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持外配处方配药和结算 。相关条件具备后,可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
第十七条??探索建立适合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激励、引导医疗机构和医生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
第十八条??积极执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严格落实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
第十九条??严格落实《甘肃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实施方案(2021-2023年)》,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属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
第五章 ?业务流程与费用结算管理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本地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诊的,实行即时结算 。省医保服务中心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进行结算 。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异地普通门诊就诊时,应选择已开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 。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格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防止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确保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 。
第二十三条??加强日常管理,充分运用智能监控系统常态化开展稽核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医保费用支付挂钩,激励和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
第二十四条??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实现基金管理规范化,确保基金安全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原文 甘肃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原政策链接:点击查看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