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各相关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后,应当在申报期截止后2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的审核,并依据当期《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值后,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联办系统 。
第十七条人社部门对各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打分情况进行汇总,相关部门确定负积分和取消申报资格人员后,由联办系统综合生成申请人的积分分值,并于每年5月和11月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 。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时间内通过申报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
积分公布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不再受理 。
第十九条复核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 。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申请人积分分值,确定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公示期间对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投诉、举报提出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确认不存在问题的,市人社局向市公安局出具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各办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及提交居住证积分申请的用人单位所提交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个人收入税务申报明细、合同等,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申报过程中,经查实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取消单位3年内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经查实个人提供或用人单位为其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该申请人当期申报资格,申请人自下一个申报期起5年内再次申报的,每条虚假记录扣减30分 。
第二十二条各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 。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处理 。
第二十三条各受理点应及时建立纸质档案,并于当期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公示后1个月内,将其审核的居住证积分申请人当期申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后,移交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保管 。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在本市依法缴纳的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医疗(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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