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后,孕产期内一般不得变更,但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医疗机构的,应当持经原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就医确认申请表》和变更事由的相关材料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填写新的《就医确认申请表》 。其中,医疗条件限制需提供医疗机构情况说明;住所变化的,需提供可以证实该情况的材料(如户口簿、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 。
报销方式: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生育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在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在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以外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后,按我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到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零星报销手续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按规定申请,若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已达到或超过相应的定额结算标准,不可以再申请零星报销 。
【江门社保定点医院修改 江门职工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能改吗?】规定来源: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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