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办法 汕头老龄人补贴标准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汕府〔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发放对象 。具有汕头市户籍、年龄80周岁以上(包括80周岁 , 下同)的高龄老人 。
第三条 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市政府批准 , 动态调整 。
第四条 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的资金负担 ,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称中心城区)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分别按照40%、60%比例负担;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以下称非中心城区)由区(县)财政负担 。各区(县)财政要将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地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 在市确定标准的基础上 , 可由区(县)财政出资为本区(县)户籍高龄老人一次性提高或逐年提高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标准 。各区(县)(含中心城区)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负担 。
第五条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的发放办法 , 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标准的通知》(汕府办〔2010〕66号)文件执行 。
第六条 80周岁以上五保低保老人高龄津贴的发放不用另行申请 , 采取在五保低保金帐号中直接增发的形式发放 。
第七条 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非五保低保高龄老人申报高龄津贴的流程 。
(一)新增老人
新增老人是指首次列入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 , 即发放当年度年龄满80周岁的老人 。
1.申请:
(1)新增老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2)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材料:①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与身份证不一致的 , 以户口簿为准);②《汕头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新增老人审批表》一式三份;③以申请人为开户人的指定金融机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
(3)申请人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 , 可委托其成年的直系亲属、配偶代为申请 , 但需提交申请人本人的授权证明和本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4)对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需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并由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签名确认 。
2.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 对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 。
3.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 , 将申请人证件、材料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
4.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 , 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
5.本年度启动高龄津贴办理流程前户口迁移或已过逝老人 , 不予发放高龄津贴;申请后户口迁移或已过逝老人 , 只要符合审批条件 , 给予发放当年度高龄津贴 。
6.上一年度在本市其他区(县)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 , 本年度启动高龄津贴办理流程前户口迁移至本市内新的区(县)的 , 由本人向现户口所在区(县)按新增老人的流程办理 。确需核实的 , 由现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负责调查 。
7.上一年度享受低保待遇并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 , 本年度启动高龄津贴办理流程前已不再享受低保待遇的老人 , 按新增老人的流程办理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