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配租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
实物配租承租人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如何处理?
(1)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自取消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承租人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
(3)对于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
(4)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5)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6)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的,如何处理?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承租人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3)尚未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已取得保障资格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
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取消申请人的保障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2)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终止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3)尚未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已取得保障资格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
对上述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保障对象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杭州市公租房要求 杭州公租房违规处罚规定一览】(3)如保障对象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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