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方案

佛山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以及《转发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粤环〔2020〕1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汽车污染治理,规范汽车排放检验和维修行业管理,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
一、工作目标 。
依托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网技术,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形成汽车超标排放治理监管体系,实现“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不断提高汽车排气污染的综合治理水平 。
二、基本原则 。
1、统筹推进,稳步实施 。从本地实际出发,突出工作重点,合理确定工作进度,统筹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
2、加强协作,部门共治 。强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间沟通协调,坚持部门联动、共同治理,形成工作合力 。
3、依法监管,注重实效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汽车排气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
4、信息共享,闭环管理 。依托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推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数据实现实时共享,强化闭环管理 。
三、工作内容 。
(一)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
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是对超标排放的汽车实行强制维修,保持在用汽车生命周期内自身排放控制能力,使其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染防治制度 。
(二)实现排放检验与维修系统联网对接 。
按照《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联网对接,实现实时的“检验-维修-复检”数据闭环管理,并将数据分别上传至省级相关系统 。
(三)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业务流程 。
检验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机动车送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排放检验 。对定期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汽车,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车辆未经维修不得进行复检 。检验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告知书样式见附件1)、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自主选择到名录内任一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以下简称维护(维修)站)维护修理 。
维修 。维护(维修)站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阅托修车辆的检测数据,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汽车进行维修,维修竣工后按照规定向托修方出具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将汽车排放维修信息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相关信息和数据推送到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 。
复检 。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原则上到初次检测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检验机构在查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核对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中的维修记录,信息匹配方可安排车辆复检 。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联网出现临时性故障时,检验机构在接到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后可以将维护(维修)站的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复检凭证,由检验机构联系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后台恢复汽车排放检验服务 。检验机构应将超标排放车辆的复检凭证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汽车排放检验复检不合格的,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将汽车送回维护(维修)站进行返修 。汽车排放超标治理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汽车排放超标治理工作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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