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动画电影制作合同解除时制作费与工作量不对等,应如何确定制作费的退还或补加?( 二 )


文件|动画电影制作合同解除时制作费与工作量不对等,应如何确定制作费的退还或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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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对已完成工作的质、量、价存在不同的理解。动画制作服务涉及大量的技术问题,双方在合同中也约定了很多专业性概念,通常情形下,对于专业问题的争议,若裁判者缺乏专业知识背景,处理起来会较为棘手。但技术专业问题与法律问题不必然存在直接关系。易言之,争议的解决是法律问题,不是技术问题,甚至与技术无关,回归到法律本身,该争议便可以化繁为简,轻易解决。
双方对工作的质、量、价的争议,本质上是合同履行的问题。甲是委托方,主要负责支付制作费,并提出制作的设想及要求,动画制作是乙应负的义务。现在双方对制作义务的履行情况产生争议。在诉讼时,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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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对该片制作过程及质量有监督审核权,乙方制作内容必须经过甲方艺术指导、动画指导和技术指导的审核,审核通过,按照《制作规范》、《制作标准及文件交接规范》的要求将最终文件或成片交予甲方,甲方确认无误后,即认定乙方于该部分的制作任务完成,否则乙方按照未按期完成制作任务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完成的动画制作内容,需经过甲艺术指导、动画指导和技术指导三方的审核,只有三方确认,才算合格。对于乙工作的质量的验收权在甲,甲有权决定乙工作是否合格。甲具体阐述了对乙完成工作的验收依据和标准,即以合同及附件为根据来评判乙提交的文件是否合格。甲的评判有合同依据,乙虽然有异议,但异议并无合同依据,乙既无法提供证据来否定甲的观点,也未合理抗辩甲滥用验收权。
概括地讲,在动画电影制作服务合同中,如果委托方支付的制作费与受托方提价的工作量不对等,制作费高于完成的工作量需要退换或者低于工作量需要补加,首先应判定工作的质是否合格,在质确定的前提下再去判定量,而无论是工作的质还是量,都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权和验收标准为依据,同时结合举证责任来综合判定。

本文参考并改编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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