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加强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参照师范院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患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者;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者;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者
3、患结核病未治愈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患乙型肝炎者;具有传染性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携带肝炎病原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7、患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患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1、患麻风病者;患性病者
12、患青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或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正常运用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者;显著胸廓畸形者
16、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因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除以上各项外,有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三、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四、体检要求:
1、各市、各高校要做好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的宣传教育工作,主动协调安排体检的相关事宜、组织申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体检工作,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 。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和相对稳定 。体检各环节的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3、体检前指定医院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本体检标准及办法,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由指定医院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得由申请人员自带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询问"精神病史"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 。不要漏填或错填 。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 。如确需更正的,应将原结果划掉但要保证原结果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正的结论或数据,主检医生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 。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 。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 。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 。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指定复查医院否定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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