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工作规定( 二 )


三、资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
每学期幼儿园向家长广泛宣传资助政策,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其监护人按照区教育局每学期关于做好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的工作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填写基础信息和资助项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完成申报工作 。
(二)审核
幼儿园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资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区教育局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幼儿名单在本园宣传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
(三)审定
公示结束后,由区教育局审定 。
(四)发放
审定通过后区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划拨至相关幼儿园账户,相关幼儿园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给受助申领人 。
四、资助标准
(一)对符合本规定第二点第(一)项条件的幼儿,按每人每学期25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 。
(二)对符合本规定第二点第(二)项条件的幼儿,按每人每学年4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 。
(三)对符合本规定第二点第(三)项条件的幼儿园,按每人每学期2500元标准给予幼儿园课时补助 。
五、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由区财政结合上级下拨专项资金按承担比例配套落实 。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执行本规定,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 。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实园长为资助工作第一负责人,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
(二)完善学前资助基础信息
根据省、市的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监督和指导有关幼儿园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受助幼儿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
(三)建立严格规范程序
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资助要制定规范的程序进行申请、公示、评审、审核、发放并向社会统一发布,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平 。
(四)强化资金管理
应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 。将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用于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不得挪用 。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五)落实减免收费等政策
幼儿园不得因减免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同时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 。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捐资助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
(七)加大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
七、附则
【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工作规定】本规定自2019年8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评估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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