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22年07月29日
失效日期:2024年08月05日
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6〕22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7〕54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4号)《广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年)》(穗教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规定 。
一、基本原则
(一)“先执行,后补助”原则 。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资助面不低于本区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学年300 元 。
(二)“先急后缓,分步推进”原则 。优先解决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再解决一般困难家庭;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的幼儿,如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再解决一般困难幼儿,并根据实际逐步扩大资助覆盖面,提高资助标准 。
(三)“财政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 。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幼儿园适当减免收费和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 。
二、资助对象
(一)优先对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 。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在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 。
2.持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 五保供养证 》 或总工会核发的有效《 特困职工证 》 。
(2)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
(3)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
(4)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或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为孤独症(与自闭症同义) 。
(5)因公牺牲警察、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有相关证明) 。
(6)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 。
(7)部分地区户籍儿童,如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革命老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户籍、少数民族(有当地街道(镇)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
(二)对有荔湾区户籍又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幼儿园就读大班的适龄儿童给予资助 。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荔湾区户籍 。
2.在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 。
3.就读学前教育大班的适龄儿童 。
(三)经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登记设立的幼儿园为就读的3~6岁残疾儿童和特殊儿童提供扶助教育的工作给予课时补助 。课时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幼儿园是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 。
2.接收儿童持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 。
(2)本人持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为孤独症(与自闭症同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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