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才安居租房贴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 《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办法》(张委办(⒛18)85号),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租房贴,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我市各类企业和列入支持 目录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新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的租房货币补贴 。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才,可申请人才安居租房贴:
(一)符合《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办法》A~F类人才认定标准,且已通过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分类认定 。
(二)在我市工作满6个月(综合劳动合同、创业证明、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等判定),申请时仍在申报单位工作,且仍在申请时限内(即自来我市工作之 日起5年内) 。
(三)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商品住房和购房记录(符合本市专项人才计划的人才不受本条件限制),且申请人未在本市享受过安家、购房、租房补贴类政策,未在租人才公寓 。
第四条 补贝占标准
(一)按 照A类人才80OO元/月,B类人才50OO元/月,C类人才30OO元/月,D类15OO元/月,E类人才博士(正高级职称)10OO元/月、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800元/月、紧缺专业本科(紧缺专业中级职称、技师 )及E类其他
人才600元/月,F类人才4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36个月 。
(二)每月实际租房费用高于或等于上述标准的,按标准发放补贴;每月实际租房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房费用发放补贴 。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的,可叠加享受 。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人才安居租房贴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 请提交
由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登录申报系统,如实填写申请信或上传相关材料,提交补贴申请 。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在职在岗或创办企业正常运营的证明材料 。
(1)创新类人才提交以下材料:
① 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需打印申请人的所有社保缴交记录,截止月份为申请人申请之 日的前2个月份),不在本市参保的需提供在申请单位连续6个月的个人薪金纳税记录;
②全 日制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③ 由用人单位 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
(2)创业类人才提交以下材料:
① 申请人所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含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信息);
②由所在区镇科技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
2.申请人在我市租房的证明材料 。
(l)申请人 自行租赁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的我市出租房屋,须提交租房合同和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租房发票;
(2)申请人租住在用地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我市用人单位集体宿舍,须提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租房合同、用人单位收取租金的发票或收据;
(3)用人单位租赁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的我市出租房屋,转租给申请人的,须提供用人单位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同时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租房合同、用人单位收取租金的发票或收据 。
3.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居 民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 。符合本市专项人才计划的人才无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5.审核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
(二)资格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对申请人在职在岗情况进行审核;各区镇科技人才主管部门对创业人才企业正常运营情况进行审核;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规局”)对申请人及家庭的自有商品住房和购房记录情况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人社局核准拟补贴金额,提交市人才办主任会议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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