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 , 调控人口数量 , 提高人口素质 , 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 优化人口结构 ,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 , 提高人口素质 , 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 优化人口结构 , 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 , 促进家庭发展的具体措施 。”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已生育三个子女中 , 有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 , 可以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 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 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 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 , 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 , 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 ,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六、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五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 ,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 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
七、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 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 , 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
八、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 采取综合措施 ,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 发展社区托育服务 , 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九、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居住社区建设改造中 , 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 , 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 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
十、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 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 , 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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