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子女为未在本市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未在本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7周岁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子女) 。
申请子女入读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
(二)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市区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的,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申请积分落户、积分入医、积分入学截止日前,其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镇(街道)变动的,应当及时至现居住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办理住址变更手续 。
第三章评分和积分查询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申请后,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核查评分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系统中对资料信息进行核查并做评分操作 。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根据下列规定,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实施核查评分:
(一)公安机关负责户籍信息,见义勇为信息、保安人员身份和涉及公安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核查评分;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编外教师身份以及学历信息核查评分;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殡仪馆服务人员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记(经过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本市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核查评分;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五)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信息的核查评分;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核查评分;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环境卫生岗位身份的核查评分;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交驾驶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儿童预防接种、母婴保健等信息,以及献血、居民健康档案、护理人员身份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人员身份和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四)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信息以及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六)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的核查评分;
(十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八)税务机关负责申请人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评分;
(二十)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市级以上好人好事行为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二十一)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造血干细胞采样及成功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捐献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它计分信息,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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