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告知和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的相应要求携带户籍和婚姻状况材料(省外户口迁移还需携带《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人才落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数据分析比对,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要强化对各级受理机构在人才落户申请、受理、审核、落户各环节的监督指导,适时开展审批案卷评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
(二)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才落户具体业务经办,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落户审核制度,落实审核责任 。要制定完善办事指南,对申请材料作出明确说明,并对相关申请表格建立电子文档,供申请个人和单位下载填报 。
(三)各申请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公安机关为申请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提供便利,畅通落户通道 。暂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落户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才集体户 。申请单位应主动与注册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立档案委托保管关系,并积极配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人才集体户的迁入、迁出及人员变动情况核对等管理工作 。对疏于管理的申请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暂停或取消人才集体户迁入手续 。
(四)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
(五)本细则与《通知》同步执行,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
咨询电话:
昆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0512-55137206、55137362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不办公)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
办公地点:
昆山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公共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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