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运时间 。
(二)对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预约收运时间 。
(三)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 。对仍不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并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防止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中转、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
(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五)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作业要求 。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处置 。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
(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集中处置或者进行就地就近处置;实行就地就近处置的,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类 。对仍不分类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 。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防止或者减少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
(三)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
(四)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土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规定进行修复 。
(五)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
(六)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
相关经验推荐
- 苏州垃圾分类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苏州垃圾分类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 苏州垃圾分类指导手册2020 苏州市垃圾分类实施时间
- 苏州垃圾分类查询分易分入口+使用说明
- 苏州垃圾分类查询方式2020 苏州市垃圾分类指导
- 为什么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垃圾分类标识及颜色不统一?
- 苏州垃圾袋在垃圾分类的时候应当如何处理?
- 三定一监督 苏州三定一督是什么?
- 苏州垃圾分类公益大讲堂报名指南 苏州垃圾分类管理中心
- 苏州三定一督实施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三定一督
- 苏州三定一督小区怎么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