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及补偿方案( 二 )


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 , 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
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 , 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 。
(二)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 不予补偿 。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
(四)亭棚、披等简易结构设施 , 可按材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
五、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并经工作小组认定的 , 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 , 可按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 , 可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结合房屋用途改变时间与1990年4月1日和2007年8月14日之间的权重比计算 。权重比=(2007-房屋改变用途时间)/(2007-1990) , 计算公式为: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房屋改变用途后评估价格-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权重比 。
(二)2007年8月14日后改变用途的 , 按照房屋登记用途计算补偿 。
六、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树木补偿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 。
(二)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的650元/平方米 , 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元/平方米 , 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400元/平方米 , 层高不满1.5米的300元/平方米 。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元/平方米 , 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350元/平方米 , 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200元/平方米 , 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100元/平方米 , 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元/平方米 。
七、其他
(一)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 , 如可以出售的 , 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
(二)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 , 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 ,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 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8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 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 。
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 , 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 。
(三)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 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 ,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 ,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四)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镜湖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 , 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 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 由镜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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