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社保补缴规定最新消息公告 无锡社保补缴规定最新消息( 二 )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补缴的其他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1998年8月31日前存在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形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照上述办法补缴 。
二、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原固定工单位按20%、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单位按18%、个人按补缴所属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按历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 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本人补缴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同上述规定进行补缴,不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对应年度的实际缴费指数均按0.6计算,并据此倒推历年缴费工资基数 。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6年1月1日(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按省政府规定的相应年度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并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所属期当年度用于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补缴 。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工,其在当地实行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
【无锡社保补缴规定最新消息公告 无锡社保补缴规定最新消息】(二)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不得补缴和计算缴费年限 。
(三)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且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本规定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间,其补缴后相应时段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未补缴的相应时段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过去省和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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