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委托发放部门代为扣缴 。分别享受第五项至第七项补贴政策的,不可与第一至第四项同时适用,且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
(八)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 。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异地职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社保开户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贷款 。(责任单位:哈公积金中心)
(九)县(处)级女干部和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 。符合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在市人社部门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的人员作为主贷人在本市购买家庭首套住宅,在我市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计算 。(责任单位:哈公积金中心、市人社局)
(十)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持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
二、科学调配供给,推动房地产平稳发展
(十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增加用地兼容性,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兼容比例灵活处置 。在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的基础上,将“按项目配比商业商务”调整为“按同等生活圈配比商业商务” 。土地出让前,在核发规划条件阶段,可根据市场需求下调商住比例 。坚持因地制宜、区域统筹,下调住宅类普通商品房、商业类建设项目、办公类建设项目车位配建标准 。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适当调整户型结构 。(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二)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约定开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可不计入违约期,相应延长开竣工期限 。(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三)对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在企业承诺按时完成整个项目建设的情况下,符合分期规划核实相关要求的,可按程序办理分期规划核实手续 。(责任部门:市资规局、市住建局)
(十四)对拟出让的单宗面积较大的商住用地,可通过规划合理调整,形成多个单独地块,分别出具规划条件,按多宗地同时出让 。(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五)自文件印发起,新出让的土地项目(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缴纳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作为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50%,余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利息 。(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六)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推动城市更新采取“房票”安置补偿方式 。探索政府回购企业存量商品住宅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政府)
三、拓展对外推介,规范市场宣传销售行为
(十七)结合我市地域及气候独特条件,加强全国范围内媒体宣传,适时组织房地产企业赴南方等地开展省外推介活动 。(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住建局)
(十八)实施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备案制 。代销商品房的渠道商(含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并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代理销售未取得合法销售手续的新建房屋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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