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2019年工伤保险调整项目和标准 扬州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 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0元、206元、201元、199元 。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 且难以安排工作 ,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 , 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不低于170元、155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 每人每月分别调整为3167元、2534元、1900元 。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 。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 , 每人每月增加69元 。
【扬州市2019年工伤保险调整项目和标准 扬州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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