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淮安社保缴费费率一览 淮安社保2020至2021社保基数( 三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淮政办发[2015]109号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14个档次 。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县(区)政府和(管委会)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102号
《关于调整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淮医保发[2019]44号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二是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 。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居民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290元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对地方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自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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