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三 )


(十九)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 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 , 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
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 , 不得巡游揽客 , 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站点候客(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
(二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不得中途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 不得违规收费 , 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
(二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接口、实时推送平台司机、车辆注册数据及车辆位置、行驶轨迹、乘客信息等数据 。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 , 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 , 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 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
(二十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 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 , 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 , 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 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 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 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 ,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 , 保存有关记录 , 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 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 , 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
(二十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 。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
(二十四)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景区等设立网约车临时停靠站或专用候客区 , 方便网约车营运 。
五、私人小客车合乘
(二十五)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共享出行方式 , 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 , 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
(二十六)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 。
2.免费互助或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 。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 , 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到的每公里费用总额 , 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 。
3.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合乘服务提供者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 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 。我市鼓励免费互助的私人小客车合乘 。免费互助合乘的 , 合乘服务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服务次数不受限制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