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并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 。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期限为四年 。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 , 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 , 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 , 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 , 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说明有关情况 , 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 , 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 , 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
三、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十)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 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号牌车辆 , 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
2.新能源车车辆轴距≥260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15万元的不受车辆轴距、燃料种类参数限制;
3.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
4.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5.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音视频监控设备 。
(十一)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 , 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 , 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
(十二)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 , 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营运保险证明;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新购置尚未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无需提供);
5.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音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十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 , 对符合条件的车辆 , 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上登记人为车辆所有人 , 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 , 自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起 , 最长不超过8年 。
(十四)网约车终止运营、变更车辆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的 , 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然后向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十五)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 无吸毒记录 ,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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