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5年内(含5年)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其行为纳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对其行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通过司法程序向承租人主张逾期腾空期间的民事责任,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年审时住房及企业认缴出资额审核条件仍适用于《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温鹿住建房〔2018〕224号) 。
【温州鹿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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