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涿州市公租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2021涿州市公租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表( 四 )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
(三)累计 3 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 1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 , 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 5 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
第二十三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设施 , 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公安局、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检查 。
第二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的 , 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合法权益的 , 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  由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 业服务企业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者不按规定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退回、补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 。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申请、转让、出租或者转租公共租赁住房 。违反此规定的 , 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承租人档案 。档案内容应当详细记载申请人档案资料及配租情况 , 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使用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 将纳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所有 , 本通知与其他相关条款有冲突的 , 以本通知为准 。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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