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二 )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也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待遇标准 。
(三)实现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执行相应医保待遇政策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核查范围 。
(四)合理确定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 。根据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不同类型,确定待遇水平 。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备案的参保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直接结算时不降低医保待遇,执行与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时,其医保报销比例在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职工医保降低15个百分点,居民医保降低20个百分点;按规定降低比例报销的费用不纳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 。
(五)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补办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本次住院费用结算执行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补办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本次住院费用结算参照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类型确定待遇水平 。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后,6个月内通过提供证明材料补办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本次住院费用结算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待遇标准;超过6个月通过提供证明材料或以个人承诺制申请补办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自申请之日起享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标准,本次住院费用结算参照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标准;补办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本次住院费用结算参照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类型确定待遇标准 。
(六)手工报销基金支付政策
1.手工报销范围 。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均应直接结算 。因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费用报销手续,经审核后按我市规定手工报销 。
(1)急诊等特殊情况在就医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
(2)在就医地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
(3)部分暂未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定药品费用;
(4)因就医地无相关门诊慢特病病种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
(5)因系统故障、单位欠费等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定药品费用 。
除急诊外,参保人员在就医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2.手工报销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自费结算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时,视同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就医备案,参照郑医保办〔2021〕99号文件表五第2条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自费结算的医疗费用,本次住院费用结算参照郑医保办〔2021〕99号、郑医保办〔2022〕2号有关规定执行 。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我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医保发〔2022〕22号、豫医保办〔2022〕48号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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