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唐山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 深入推进我市犬只规范化管理 ,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 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 , 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 , 按照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 , 现就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只允许饲养小型犬 ,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辅助犬除外)及其它体高(肩高 , 即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直线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纯种犬只和体高超过41CM以上的非纯种(不同犬种杂交繁育)犬只 。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 , 实行狂犬病免疫和年检制度 , 犬只未经免疫、登记的 , 不得饲养 。重点管理区包括:本市市区、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和各县(市)、建制镇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区域 。
三、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广大居民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 , 做到出门遛犬要带齐“四个一”:即一个犬证(犬牌)、一个犬链、一个嘴罩、一个小铲 。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场馆、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电梯时 , 必须采取有效约束措施 。
(三)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 , 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约束 , 必须避让行人 , 特别是老年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人必须对犬只排泄的类便等遗弃物立即清理干净 。
(四)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 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 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 ,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必要的费用 , 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情节严重的 ,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五)养犬人要严格自律 , 并有责任驯化所饲养犬只 , 养成文明、良好的行为习惯 。
四、养犬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此“通告” , 自觉遵守《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 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自“通告”之日起至8月31日 , 对禁养的各类犬只 , 要自行处理 。2019年9月1日起 , 公安机关将会同城管、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街道、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巡查、检查 , 对逾期未处理的禁养犬只予以没收 , 对违规养犬行为 , 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条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没收等 。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 , 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制止、举报和投诉 。公安、城管、农业等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处理 , 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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