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意见稿全文( 二 )


(三)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
(四)符合第四条规定,且获得世界技能大赛或者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的获奖人员 。
第六条 市本级推出供应的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房源信息、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 。
第七条 来穗务工人员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申请人家庭在穗工作、生活情况的收件、审核,包括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年限、工作年限、商事主体登记情况、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有无犯罪违法记录情况,以及表彰奖励、是否从事艰苦岗位和参与献血、志愿服务情况,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市场监督管理、团市委以及广州市志愿者协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定期与负责受理工作的街(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及信息交换 。
第八条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区的街(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交《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劳动合同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单位自管房证明,诚信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高技能人才、受表彰、获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荣誉或者奖励证书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申请材料齐全且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递交的,受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受理部门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受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要求补正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
(二)初审
受理部门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分别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会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其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情况 。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分别送达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团市委、广州市志愿者协会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
1.区公安部门审查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犯罪违法记录情况;申请人属于获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的来穗务工人员的,审查核实其相关表彰、奖励材料 。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审查申请人养老、工伤、失业等险种缴费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属于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或者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获奖人员的,审查核实其资格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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