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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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广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配租、退出及监督管理工作 。
本实施细则所称来穗务工人员是指在广州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
来穗务工人员配偶为广州市城镇户籍的,按照广州市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名义申请,也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 。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广州工作或者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第四条 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商事主体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商事主体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4、5目条件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积分的方式优先配租: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且在本市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警务辅助、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工作累计超过3年,且申请时正在从事上述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
(二)符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参加献血,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累计超过50小时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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