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期限
1)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2)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
3)延长工期的,总承包企业应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4)追加工程预算的,按增加的工程造价为基数补缴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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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1)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2)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4)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确保“先参保、后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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