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泰安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常见问答

1. 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2. 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扣除政策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
3. 员工宿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了租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扣除 。
4. 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什么资料备查?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
5. 纳税人公司所在地为保定,被派往分公司北京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如果可以,应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 。该问题中,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
6. 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则个人不应再扣除住房租金 。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
7.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
8.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
9. 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
10.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 。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 。反之亦然 。
11.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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