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
一、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适用对象 。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
(二)主要内容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
(三)其他 。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本通知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 。经办机构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 。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适用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
(二)执行时间和列支渠道 。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
(三)标准和期限 。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1年以内的150元,1年至5年的260元,超过5年以上的400元执行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失业补助金标准参照参保缴费1年以内执行 。
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2020年3月至我市政策出台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可申请补发 。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
(四)其他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遇有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申请人承诺同意停发并在转入地不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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