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无效条款 济宁离婚协议无效条款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 。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 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 , 不受他人干涉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 ,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 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 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 , 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 , 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因此 , 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书无效条款 济宁离婚协议无效条款】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 ,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 , 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因而 , 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 违反法律规定 。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 实为对子女的赠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 涉及不动产的赠与 , 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因此 , 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 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 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 , 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 ,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在子女18周岁以后 , 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 , 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 , 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此外 , 根据法律规定 , 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 , 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 , 生活困难 , 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
6、处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 , 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 , 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有时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 , 往往为了补偿对方或其他原因 , 会约定相关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 , 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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