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要求,加快补齐城市停车服务短板,改善交通出行环境,完善城市功能,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 。组织开展城市停车普查,摸清现有停车设施数量、布局和利用情况,完善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 。各市、县(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22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停车规划,作为空间类专项规划 。在城市停车规划、详细规划中,合理确定公交场站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结合公路铁路机场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规划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落实配建停车要求 。各市2021年年底前组织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 。停车需求紧张的城市,可将新建居住社区配建标准提高至1:1.5,其他城市原则上不低于1:1.1,医院和大型商场、文体中心、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可适当提高配建标准 。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停车配建要求,在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配建车位数量、位置,车位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 。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严禁少配或挪作他用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充分用好城市边角地、零星地,以及绿地、广场、操场、人防等现有设施场地,大力建设发展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各市要将新增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内容,制定滚动计划,明确组织实施主体,定期公布 。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既有配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用地施划停车位、增建立体停车设施 。新建的人防工程平时优先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可改造为地下停车设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科学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科学制定路内停车策略,平衡停车需求,在老城区、老旧小区等刚性需求区域,合理增加道路泊位,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营业后,减少周边一定范围内路内停车位,具体范围由各市研究确定 。严格消防通道管理,设置明显标识,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 。建立路内泊位公示制度,完善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加强对违法占用道路停车、僵尸车等查处力度,及时拆除私自用于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地桩、地锁及各类杂物 。(省公安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机关事业单位车位共享共用 。各市分批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涉密及重点安保单位、企业生产区域除外)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免费开放,同步制定配套管理服务制度,采用信用评级等方法,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第一批名单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公布,第二批名单应于2021年年底前公布 。鼓励有条件的商业区、居民区的车位所有人、管理人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等经营模式,提高现有停车泊位利用效率 。(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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